106.07.13   105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提升研究人員學術自律,避免不當之研究行為,減少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的發生,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研究人員包含教師、學生、研究員及研究助理等參與教學及研究相關

人員。

三、研究人員應有之學術自律行為包含下列各項:

(一)客觀地蒐集與分析研究資料或數據,不得捏造竄改,並避免對資料或數據作選擇性處理。

(二)研究紀錄的完整保存與備查。

(三)研究資料與結果的公開與共享。

(四)註明他人的貢獻。

(五)避免自我抄襲。

(六)避免一稿多投。

(七)共同作者應對論文有相當程度的實質學術貢獻始得列名共同作者,並在合理範圍內對論文內容負責。

(八)參與同儕審查時,應保密並給予及時、公正、嚴謹的評價,並遵守利益迴避準則。

(九)應揭露有可能損及其計畫或評審可信性之相關資訊,以落實利益迴避原則。

(十)發現涉嫌偽造、篡改、剽竊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的研究行為,有責任向適當主管單位舉報。

四、研究人員之學術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違反學術倫理:

(一)造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二)變造:不實變更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三)抄襲: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

(四)由他人代寫。

(五)未經註明而重複出版公開發行。

(六)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未適當引註。

(七)以翻譯代替論著,並未適當註明。

(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九)送審人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之情事,或送審人以違法

                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

(十)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行為。

五、研究人員違反學術倫理之處置:

(一)教師及研究人員違反學術倫理依「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辦法」及「本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

則」處置。

(二)學生違反學術倫理依「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處置。

六、研究人員應主動參與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並取得時數證明。

七、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