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內政部10654日台內戶字第1061201564號函辦理。

二、依1051221日修正施行國籍法第9條第4項規定略以,外國人申請歸化,經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三、內政部業於該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ris.gov.tw)之熱門主題服務項下,新增「高級專業人才歸化專區」,並於該專區新增相關「法規依據」、「申請流程」、「各中央部會主管機關聯絡窗口」、「國籍變更申請書暨提憑證件一覽表」等資訊,如有外籍專業人才洽詢,請協助轉知申請人可至上揭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