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1.修正第十一點第一項第三款,申請人得延長研究績效或成果年限之計算方式,期間曾生產或請育嬰假者,修正為得依每一出生數再延長二年。
2.修正第十八點,經費結報修正為檢附收支明細報告表辦理,無須依原始憑證是否實施就地查核而有不同之結報方式。
(二)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1.修正第九點第二項,明確定義設備品項及出國種類應繳回範圍。
2.原第十一點變更為第十點並修正第一項第三款,增訂科技部得派員查核之規定與執行機構未依規定妥善保存支用單據之罰則。
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