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供執行計畫助理人員約用彈性,避免單以「學歷」做為專任助理支給工作酬金的標準,爰刪除專任助理依學歷分級規定,並明定工作酬金由執行機構綜合考量工作內容、專業技能、預期績效表現等因素,自行訂定標準並核實支給。

二、自106年8月1日起,各執行機構新申請計畫須於科技部網站上傳自訂之專任助理工作酬金標準,已獲核定補助執行中之計畫,應確實依該自訂標準核實支給工作酬金。本次修正生效前已核定之研究計畫所需助理人員費用,如依貴機構自訂標準而有調整需求時,請於原核定計畫總經費(含管理費)內勻支。

三、科技部改制前以100年7月8日臺會綜二字第1000046048號函頒「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以及101年3月23日臺會綜二字第1010018845號函,自本注意事項本次修正生效日起停止適用。

四、檢附修正後「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全文及第三點、第四點、第八點規定修正對照表各1份。

附加檔案

106年5月25日科部綜字第1060034160號函.rtf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doc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第八點規定修正對照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