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說明如下:
(一)第六條:考量計畫執行初期或探索新興領域尚未獲有研究成果論文發表,但可藉由參與國際研討會了解國際間學術發展趨勢,亦有助於提升我國科研人員視野,爰第三款第一目第二小目增訂敘明理由報經本部同意,得出席國際學術會議之但書規定,以鼓勵科研人員參加該領域之重要國際學術會議。
(二)第七條:修正第三項,考量研究主持費已限制僅得支領一份,其額度依各類計畫專案訂定之主持費標準支給,故特約研究計畫一類無再予特別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又執行本部規劃推動之研究計畫所具領費用亦含有研究費名目,爰但書規定增列「研究費」項目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十三條:
1.為增加多年期計畫經費運用之彈性,考量各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為免發生預算超核或排擠當年度新申請案之額度,爰增訂第二款第三目本部得依審議情形調減補助經費之規定。
2.針對多年期計畫期中階段性研究成果考評後之處置,第三款增訂如未依規定繳交報告或執行成效未如預期且計畫主持人未盡力改善時,本部得調減次年度經費或終止執行該計畫之規定。
(四)第十七條:計畫主持人因故未能執行計畫或不具資格者可選擇辦理方式,如屬結束執行者,計畫應辦理「終止」而非「中止」,爰第一項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五)第二十三條:本部為利研究創新,鬆綁各項法規,亦相對賦予執行機構管理責任,爰增列未能配合計畫申請、執行及管理之各項規定者之罰則。
(六)第二十六條:
1.為強化學術倫理,課予申請機構應辦理完成建置學術倫理相關機制之責,並予以緩衝期,故現行規定第八款、第九款訂定至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為過渡期間,鑒於日期已屆,爰將二款有關日期之過渡規定刪除。
2.考量各類研究進行時,均應詳實紀錄並保存所有實驗參數、數據、圖(影)像及相關文件之原始資料,俾維護相關人員權益,借鏡如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SF)工程領域要求最少須保留至計畫結束後三年等國際作法,爰增訂第十款研究紀錄保存期限規定,其中如屬各該法令另有規範者,從其規定。
二、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部分規定修正說明如下:
(一)第三條:因研究本身具有許多不確定性,為使計畫主持人得依計畫實際執行狀況立即調整經費使用及簡化行政程序,爰鬆綁第五項補助項目間經費流用限制,除國外差旅費維持現行規定外,其餘補助項目執行機構得依內部行政程序辦理流用,及刪除研究設備費流入後總額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流用程序規定,而鬆綁同時應賦予執行機構審核責任,執行機構須完備申請與審核之紀錄以備查考。另刪除第六項經費不敷支用規定,以提供因研究計畫實際需要追加經費之彈性。
(二)第五條:按科研採購之辦理依據係科學技術基本法及該法第六條第四項授權訂定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於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後,業將科研採購擴大適用,為落實法規鬆綁之意旨,爰配合修正第一項有關辦理科研採購之規範,以符科研採購立法精神。
(三)第六條:第二款第一目部分規定屬計畫主持人計畫執行之管理,與經費請領之規定無相關聯,爰將「如未依規定繳交期中進度報告、研究計畫之預期成果不能達成或研究工作不能進行時,本部得隨時終止執行該計畫」之文字予以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十條:行政院於一百零五年三月三日院授主會財字第一○五一五○○○五三號函修正「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名稱為「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爰第二項配合修正該要點名稱。
(五)第十一條:行政院於一百零五年三月三日院授主會財字第一○五一五○○○五三號函修正「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名稱為「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爰第三款配合修正該要點名稱。
三、檢附「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修正後全文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