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5.02 高醫研發字第1081101519號函公布】
主旨:公告本校「研究中心設置辦法」修正後全條文,請查照。
說明:
一、本辦法經108年4月11日107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二、本辦法張貼於法規資料庫(http://lawdb.kmu.edu.tw/index.php/)
三、條文內容請各單位於本校法規資料庫中自行檢索後,可將word公文版下載使用。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3條 本校研究中心分類如下: 一、校級學術研究中心:校級跨領域之學術研究中心,依全校重點研究政策與發展目標而設置。由研究發展處研究總中心統籌行政管理及稽核。 二、校級任務導向型研究中心:校級跨領域之重點任務導向與特色研究中心,依校務或階段性研究之需要設置。由研究發展處研究總中心統籌行政管理及稽核。 三、院級研究中心:院級業務性質之研究中心,依各學院學術研究政策與發展目標之需要設置。 |
第3條 一、校級頂尖研究中心:校級跨領域且領先全國之研究中心,具有推動全校重點研究政策與發展目標,及執行政府政策之功能。 二、校級學術研究中心:校級跨領域之學術研究中心,依全校重點研究政策與發展目標而設置。由研究發展處研究總中心統籌行政管理及稽核。 三、校級實務應用研究中心:校級跨領域之應用科學研究中心,依實務性產學研究之需要設置。由研究發展處研究總中心統籌行政管理及稽核。 四、校級任務導向型研究中心:校級跨領域之重點任務導向與特色研究中心,依校務或階段性研究之需要設置。由研究發展處研究總中心統籌行政管理及稽核。 五、院級研究中心:院級業務性質之研究中心,依各學院學術研究政策與發展目標之需要設置。 |
修正研究中心分類 |
第4條 各研究中心申請設置時,應檢附具體規劃書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校級學術研究中心:經校長交辦或由本校專任教授申請設置,經學術研究委員會初審、行政會議審議後同意成立。 二、校級任務導向型研究中心:經校長交辦設置,行政會議審議後同意成立。 三、院級研究中心:經院務會議、通識教育中心會議通過,行政會議審議後同意成立。 |
第4條 各研究中心申請設置時,應檢附具體規劃書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校級頂尖研究中心:經校長交辦設置或經學術研究委員會初審,校務會議複審通過後成立。 二、校級學術研究中心:由本校專任教授申請設置,經學術研究委員會初審、行政會議審議後同意成立。 三、校級實務應用研究中心:由本校專任教授申請設置,經研發長邀集相關領域教授召開之審查委員會初審、行政會議審議後同意成立。 四、校級任務導向型研究中心:經校長交辦設置,行政會議審議後同意成立。 五、院級研究中心:經院務會議初審通過,行政會議審議後同意成立。 |
1.修正研究中心類別。 2.修正校級學術研究中心申請設置緣由。 |
第5條 規劃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宗旨。 二、任務。 三、編制。 四、經費來源。 五、預期達成目標。 六、設置辦法。 |
第5條 規劃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宗旨與目標。 二、任務。 三、編制。 四、經費來源。 五、其他事項:若為任務導向型研究中心,須包含任務完成或定期限無法完成任務之處置。 六、設置辦法。 |
修正規劃書應包含項目。 |
第6條 各研究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一、校級學術研究中心: 設置中心諮議委員會,應至少每半年開會一次,負責中心事務及經費之管考,諮議委員由校長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產生。置執行長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授兼任之。另得設置副執行長或研究團隊或平台主任若干名,由執行長推薦後,簽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二、校級任務導向型研究中心:設置中心諮議委員會,應至少每半年開會一次,負責中心事務及經費之管考,諮議委員由校長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產生。置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或專任主治醫師兼任之。 三、院級研究中心: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遴選,陳請校長聘任或聘兼之。 各研究中心諮議委員會委員、執行長、副執行長、主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為無給職。各中心得視需要另置副主任、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各校級學術研究中心應由至少20位可擔任計畫主持人之校內及附屬機構研究人員組成,且至少1/3為年輕學者(助理教授、主治醫師或45歲以下研究人員)。 |
第6條 各研究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一、校級頂尖研究中心、校級學術研究中心、校級實務應用研究中心、校級任務導向型研究中心: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授兼任之。 二、院級研究中心:置主任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學院院長就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遴選,陳請校長聘任或聘兼之。 各研究中心主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為無給職,但自籌經費者得不在此限。各中心得視需要另置副主任、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各校級研究中心應由至少20位可擔任計畫主持人之校內及附屬機構研究人員組成。 |
修正校級研究中心組織架構 |
第11條 各級研究中心成立滿兩年者,應每年接受評鑑。第3條第1至2款校級研究中心每年由研究中心評鑑會議進行評鑑,並將結果提送學術研究委員會核定,研究中心評鑑要點另定之。第3條第3款院級研究中心由其所屬學院自訂評鑑辦法或參考研究中心評鑑要點,由院務會議、通識教育中心會議進行評鑑,並將結果提送學術研究委員會核定。 |
第11條 各級研究中心成立滿三年者,應定期接受評鑑。第3條第1至4款校級研究中心每年由研究中心評鑑會議進行評鑑,並將結果提送學術研究委員會核定,研究中心評鑑要點另定之。第3條第5款院級研究中心由其所屬學院自訂評鑑辦法或參考研究中心評鑑要點,由院務會議進行評鑑,並將結果提送學術研究委員會核定。 |
1.修正研究中心評鑑時程。 2.修正研究中心類別條次。 |
第15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15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文字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