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十點修正說明

現行規定第一項第一款規範申請機構新聘任人員或現職人員得以隨到隨審方式申請計畫之期限為起聘之日或獲博士學位之日起三年內,考量針對擔任特定職務(如講師、主治醫師)或醫藥相關人員從事研究工作須滿一定年限始符合計畫主持人資格者,其起聘之日尚不具計畫主持人資格。為使此類人員亦有三年之期限得以隨到隨審方式申請計畫,爰申請期限起算日增列「符合第三點計畫主持人資格之日」,避免縮減此類人員首次申請計畫之期限;第二款至第四款未修正。

二、第二十六點說明

()明確規範以同一計畫向其他機構申請補助之範疇包含國內外、大陸地區及港澳,爰修正第六款規定。

()新增未詳實揭露之處分,爰增列第七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