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2.22 高醫研發字第1101100443號函公布】
主旨:公告本校「校級研究中心評鑑要點」修正後全條文,請查照。
說明:
一、本要點經109年12月24日109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二、條文內容張貼於本校法規資料庫(http://lawdb.kmu.edu.tw/),請各單位自行檢索下載使用。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五、評鑑結果分為:「傑出」、「優良」、「待觀察」、「裁撤」。 (一)評鑑為「傑出」者,得免評鑑兩次。 (二)評鑑為「優良」者,得免評鑑一次。 (三)評鑑為「待觀察」者,則隔年需再接受評鑑,連續兩次評鑑為「待觀察」者,則經學術研究委員會核定後,送原申請設立審查之會議進行裁撤。 (四)評鑑為「裁撤」者,則經學術研究委員會核定後,送原申請設立審查之會議進行裁撤。 (五)校級學術研究中心之年度績效均達下列門檻,評鑑結果始得列為「傑出」或「優良」: 1. SCI/SSCI論文總數至少30篇,且中心人員為第一或通訊作者論文至少15篇,其中IF>5或領域排名前10%論文至少10篇或總IF數值>50。 2. 政府相關機構專題研究計畫或正式簽約之產學合作計畫總經費達1000萬元。 3. 獲得政府相關機構整合型計畫1件以上。 4.獲得大型產學計畫(補助經費每年300萬元以上)補助1件以上。 |
五、評鑑結果分為:「傑出」、「優良」、「待觀察」、「裁撤」。 (一)評鑑為「傑出」者,得免評鑑兩次。 (二)評鑑為「優良」者,得免評鑑一次。 (三)評鑑為「待觀察」者,則隔年需再接受評鑑,連續兩次評鑑為「待觀察」者,則經學術研究委員會核定後,送原申請設立審查之會議進行裁撤。 (四)評鑑為「裁撤」者,則經學術研究委員會核定後,送原申請設立審查之會議進行裁撤。 (五)校級學術研究中心之年度績效均達下列門檻,評鑑結果始得列為「傑出」或「優良」: 1. SCI/SSCI論文總數至少30篇,且中心人員為第一或通訊作者論文至少15篇,其中IF>5或領域排名前10%論文至少10篇或總IF數值>50。 2. 政府相關機構專題研究計畫或正式簽約之產學合作計畫總經費達1000萬元。 3.獲得政府相關機構整合型計畫1件以上。 |
修正校級學術研究中心評鑑為傑出或優良之年度績效門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