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重點如下:
(一) 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1) 修正第十一點、第十九點:現行規定有關研究計畫涉及臨床試驗,為與我國醫療、人體研究相關法規用語一致,及考量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研究計畫,惟並非所有研究計畫之設計及樣本數皆足以進行具統計上嚴謹之性別分析,爰修正相關法規用字。
(2) 增訂第二十六點第一項第十二款:計畫主持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規且經相關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由國科會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審議,得視情節輕重終止補助、更換計畫主持人或一定期間內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及執行研究計畫。
(二) 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修正第八點:受補(捐)助對象執行經費之支用單據非屬補助機關原始憑證,爰相關帳冊紀錄設置,由受補助對象依其主管機關所定法規及會計制度辦理,故第二項設置帳冊紀錄之規定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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