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修正重點略以:

(1)       為鼓勵具相當學術實力者皆可申請,申請資格將不分國內或國外科技人才,修正「研究學者」資格,合併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並合併其申請資格說明,補助期間亦一併調整為依研究計畫執行期間,至少為一年,至多為三年,總補助期間最長為六年。(修正規定第八點)

(2)       增列規定第七點第三項及第四項,以明確本要點各項補助項目之性質,並得由申請機構自籌經費支應其餘不足之經費。

二、申請注意事項:

(1)       有關「科技部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時需上傳「申請機構完成審查程序之相關證明文件」,請務必事先洽詢所屬申請單位(系、所、中心),俾利申請單位(系、所、中心)安排相關會議審查。

(2)       申請人請務必詳閱科技部作業要點及申請作業方式說明,於校內申請截止日109224日下午5前至科技部系統完成線上申請作業後繳交送出,同時副知研發處,俾利彙整並造冊函送科技部辦理申請事宜。

(3)       相關申請細節請參閱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