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處公告】

114年高雄醫學大學與國立清華大學合作研究計畫徵求


因應康芮颱風來襲,10/31(四)停班停課一日,

本案收件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下午5時止!

- - - - - - - - - - - - - -

一、計畫目的: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高醫大」﹚與國立清華大學(以下簡稱「清大」),為建立雙方跨領域之合作研究,促進學術交流暨臨床應用發展,進行研究計畫徵求。

二、計畫期程:自11411日至1141231止。

三、計畫類型:

l 個別型計畫:由一位清大人員搭配一位高醫大人員共同主持,並鼓勵臨床醫師參與

l 延續型計畫:

1.   請依原規劃方向與相關規定格式內容,提出113年度成果報告,以及114年度延續計畫申請書

2.   延續型計畫案審核未通過者,來年不再受理該計畫申請。

3.   延續型計畫申請以延續一次為限。

l 整合型計畫:

1. 每件計畫總經費上限為300萬元。

2. 應包含總計畫至少3件子計畫5件子計畫為上限,總計畫主持人需為其中一件子計畫之主持人,並各計畫(總計畫及子計畫)均需符合個別型計畫之規範,由一位清大人員搭配一位高醫大人員共同主持。

四、研究主題:以基礎與臨床結合,具學術卓越、技術與應用創新為重點。

五、申請資格:

  (高醫大計畫主持人

1.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專任臨床醫師或助理研究員()以上人員。

2.請考量己身負荷,申請適量計畫。113學年度起,由研發處統籌之校內計畫明訂以每人限申請2件並至多執行2為原則。

  (清大計畫主持人

1.專任助理教授級或助理研究員以上人員。

2.每位主持人至多可擇一個機構申請合作計畫案說明詳見114年國立清華大學醫院合作研究計畫總表

() 績效指標規範:

1.(114)年度獲補助團隊於計畫執行結束後3年內(115~117),應檢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佐證資料,方得再申請新年度計畫:

(1)個別型及延續型計畫兩校主持人「以第一或通訊作者(含共同)名義」且為「兩校共同具名」發表原著論文1篇以上。

(2)整合型計畫國內外政府機構 (如國科會、國衛院、中研院、衛福部、經濟部、工研院)整合型計畫之申請證明。若為單一整合型計畫,並請檢附上擔任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證明。

2.前述期刊論文排除發表於具爭議性期刊之學術論文(認定如台大醫學院加強實質審查之期刊https://rd.mc.ntu.edu.tw/bomrd/ntu2/file.asp?filename=2023926135044.pdf)

3.曾於112年或113年獲本計畫補助,或雙方合作已有相關成果(期刊論文發表或對外申請/通過整合型計畫等),建議申請時應述明並檢附佐證,以提供審查委員參酌。

六、申請經費:

1.經費編列原則請依照雙方機構規定。

*高醫大補助經費總金額之10%需編列使用於a.資本門或b.業務費(高醫體系校院儀器使用及委託服務)

*清大補助經費不得編列固定設備。

2.合作計畫經費,由雙方每年各出資50%

七、申請時間:1131014()1031() 17:00,逾期不予受理。
    (*考量10/31受颱風影響停班停課一日,本案收件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下午5時止!)

八、申請方式:

1.本校計畫主持人請繳交完整計畫書(請依附件格式撰寫)PDFcchenlin@kmu.edu.tw

2.請於截止期限前送達,並確認收到承辦人回覆通知,方完成計畫申請作業。

3.請高醫大計畫主持人務必至校務資訊系統T.3.0.27「已申請計畫登錄」進行登錄上傳計畫書

九、計畫申請注意事項:

1.本計畫採雙邊機構各自收件,請雙邊申請人同時分別向所屬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時請留意計畫主持人資格與流程,並依規定辦理。

2.計畫涉及人體試驗、動物試驗、感染性試驗、及基因重組試驗者,應於計畫申請時取得相關委員會之同意試驗證明文件。若計畫申請時未附相關證明,須於計畫執行前取得同意證明文件並完成補件,補件後始可使用並核銷計畫經費

3.高醫大計畫申請人有義務協助研發處擔任高醫校內、跨機構計畫審查委員,研發處將提供審查費用,望各位申請人多協助(*若與申請人或所提計畫有利益衝突需迴避,再請主動告知)

十、本案聯絡人:

  【高醫大】林君珍小姐(電話:07-3121101 #2365E-mailcchenlin@kmu.edu.tw

  【清    大】吳珍怡小姐(電話:03-5715131 #31252E-mailamy740811@gapp.nthu.edu.tw)

附件:

高醫清大114年度合作研究計畫書 (格式)

高醫清大113年度合作研究計畫執行成果報告(格式)
(註:114年提出延續型計畫者請一併檢附113年度執行成果報告;其餘類型計畫則毋須檢附。)

計畫申請系統操作指引(114年高醫清大版)***學年度/年度請填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