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執行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赴國外移地研究及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卻因故無法成行,其自行辦理手續已支付之手績費或委託旅行業辦理出國事宜所衍生之賠償旅遊費用,如確屬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經貴機構本從嚴原則予以認定者,得於計畫原核定國外差旅費內檢據覈實報支,餘款請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依規定繳回,不須繳交出國心得報告。原科技部101年11月22日臺會綜二字第101007706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