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類此事件之處理,更為明確,參酌外交部與教育部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旨揭態樣及建議處理方式(新增第4)

二、旨揭態樣及建議處理方式公告於本部學術研發服務網(學術研發服務網下載路徑畫面如附件),歡迎下載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