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研究費/教學研究費調整幅度係比照行政院111128日院授人給字第11100000011號函核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增辦理。

二、科技部補助之各項費用,係屬指定項目、指定額度之部分補助性質,申請機構得於補助期間內,再提供其他之補助,合先敘明。

三、旨揭研究費/教學研究費調增之適用範圍,係依據「科技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核定之博士級研究人員,及「科技部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之受延攬人,補助期間於11111日後之研究費/教學研究費,貴申請機構得於前揭受延攬人補助期滿前,於系統提出變更申請,以原核定每月研究費/教學研究費調增4%為上限,惟111年度4月起核定之案件業依旨揭調整核定,不得追加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