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要點第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 考量女性計畫主持人可能因懷孕、生產或育兒等因素,致使個人研究規劃無法配合現行計畫申請期程,爰增列第一項第六款,經醫師診斷確認懷孕事實起至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連續期間內,且無執行科技部研究計畫者,得檢附足資證明懷孕或生育事實證明文件,以隨到隨審方式提出計畫。
二、 前揭隨到隨審方式每年得申請一件,另考量研究延續性,倘有執行中計畫於期滿前三個月亦得提出,爰修正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