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99年7月30日院臺教字第0990101117號函同意實施之「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及科技部「補助大專校院延攬特殊優秀人才措施」(以下簡稱本措施)規定辦理。
二、申請機構於延攬人才時,應給予受延攬對象本薪以外之獎勵金;另申請機構獎勵之延攬對象(以下簡稱受延攬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於申請機構正式納編時,年齡應在55歲以下:
(一)非曾任或非現任國內學術研究機構編制內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
(二)受延攬人於申請機構正式納編前5年間均任職於國外學術研究機構。
校內各單位若有延攬人才符合申請資格者,請備齊所需資料紙本及電子檔於105.2.25
送研發處彙整,以利函送科技部申請。
三、相關作業要點及表格電子檔請至科技部網站(http://www.most.gov.tw)「學術研究」項下「補助獎勵辦法及表格」中「延攬科技人才」之「補助大專校院延攬特殊優秀人才措施」項下下載。
四、本案聯絡人:
(一)有關電腦操作問題,請洽科技部資訊處,電話:(02)2737-7590~92。
(二)相關規定如有疑義,請洽科技部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四科,電話:(02)2737-7104~06、2737-7211及2737-7236。